第一章 总则
为了认真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增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保证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一、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听取学生意见、辅导员排摸把关、学生工作组组长认定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牵头,成员应包括院党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院团委书记、院教学秘书、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干部等,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认定和审核工作。
二、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将分为三档,即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的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二)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三)其它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的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二)无经济收入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三)父母年老,一方或双方无劳动能力,且缺乏经济来源者;
(四)父亲或母亲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且无其他经济收入者;
(五)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子女;
(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七)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且无经济资助者(如水灾、火灾等);
(八)家中多人同时上大学,经济负担沉重者;
(九)中学时期受“希望工程”等社会资助且目前家庭经济状况尚无改观者;
(十)学生在校月伙食费低于180元者。
特殊困难学生: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临汾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列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校园卡消费过高,或在外有大额消费者;
(二)有抽烟、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者;
(三)目前已配备电脑、高档手机者;
(四)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辅导员应根据上述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参照学校所在地临汾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照学生本人日常基本生活消费实际情况,参考导致其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认真填写民主评议意见,对无力承担学费或虽已凑齐学费但无力承担基本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依据困难程度进行反复比较的办法。对困难生中申请校外租房的学生(父母在临汾有正式工作或因心理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同意其校外住宿的)进行经济情况核实复查,对无特殊理由在校外租房的困难申请学生,将酌情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六章 认定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年级新生于每年的10月进行认定;高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
第七章 认定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20%以内。
第八章 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各班在每个学年的第一学期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第二学期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之前,向提出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持调查表寒假期间办理相关手续确认工作。
(三)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四)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第二学期开学后,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资格审查
(一)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对本班级(或专业)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校园卡消费等情况后,召开评议会议,并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困难程度排列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序,比例一般不超过班级(或专业)人数的20%,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二)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五、认定评议小组应及时将更改后的评议结果递交给院(系)认定工作组,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九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
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每学年内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学院应加强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好转,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
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其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勤俭自强精神,保持艰苦奋斗作风,提高适应社会的综合能力,培养受助学生服务、回馈社会意识,受助学生在接受国家补助待遇的同时,还应履行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社会志愿者或慈善公益活动的义务。
本办法由音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