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音乐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加强我院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为我院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保证,推动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完善组织工作程序,凡需组织集体决定的事项,如:组织发展、评先表优、年度考核、组织推荐等项工作,必须召开党委、党支部或相关会议集体决定。
2、凡需上报上级机关的重大事项,影响或涉及全院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必须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决定。
3、坚持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主动提交领导班子会上讨论研究,不擅自作主,不越权表态。
4、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必要时,扩大到与研究问题有关的人员参加。议题由党委书记、院长根据工作分工,收集并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班子成员应就各自分管业务中需要提交研究的问题提出讨论。
5、凡涉及重大事项,要按照有关程序,广泛听取教职工生的意见,集思广益,做到真正意义的民主决策,必要时提交院民主管理大会讨论通过。
6、不搞临时动议。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提交会议讨论的,在准备好意见、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条件下,方可提交会议讨论。
7、不能私下散布不同意见。对经集体讨论已经决策、决定的事项,个人可以保留不同意见或通过组织程序反映,但不能私下散布。
8、任何与会者不得私下透露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非经主要领导授权,与会者不准向当事人泄露会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