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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日期:2015年02月1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率:

为了加强和改进学院党政领导工作,保证学校党政决议的贯彻执行,实现学院党政领导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是对学院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最高和最重要的形式。党政联席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是: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党委委员。院办主任列席会议(院办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除上述人员外,亦可吸收系主任和党支部书记参加,形成党政联席扩大会议。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内大事的决策机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会议一般应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出席,超过出席成员三分之二同意而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二、议事、决策范围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主要研究内容包括: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学院重要的规章制度,学院党政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六条 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招生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科发展方向,专业申报、调整及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设备采购,学位点申报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院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院内干部任免、人事安排,人才引进计划、学术梯队建设,教职工队伍结构的调整。

第十条 职称晋升的推荐,全体教职工的聘任,年度考核、评优,教职工和学生的奖惩。

第十一条 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经费的使用,院务公开。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及其它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纪律

第十三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一般情况下,比较复杂的议题未经论证的不上会,党政主要负责人意见不一致的不上会,非突发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不上会,分管院领导意见不明确、准备不充分的不上会。

对于突发事件或一些需要紧急处理的事项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而又来不及上会研究时,可由学院分管领导请示学校党政领导后予以处置,但事后要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贯彻学校的决定与学院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畅所欲言,集思广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学院党政领导要坚决贯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对所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群方面的由党委书记督办,行政方面的由院长督办。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各成员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贯彻执行,不准擅自改变会议决定。

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在落实过程中若发现决策有重大失误应及时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决定是否需要重新研究。但在领导班子集体未有新的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原决定。

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相互谅解,团结协作。

第十六条 坚持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过程中,凡涉及到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评定、奖罚等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向外泄露。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纪律,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四、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所属单位或部门提出,由学院办公室汇总报书记和院长共同商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做好准备,至少于会前一天送院办公室汇总整理后分送与会人员。没有书面材料或对所需解决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原则上不予讨论。

第二十条 决定重大问题,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相互沟通,会上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重要问题当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可不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论证后,再作决定。如几经讨论仍不能形成统一意见,也可请示校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需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开会时,所有成员应亲自出席,原则上不得提前离会。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办公室主任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经主持人签批,发参会人员阅签,并归档。

五、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委员会

山西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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