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院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
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二、出席和列席人员
院党委全体委员为出席会议人员。其他院领导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时,可以扩大会议形式召开。根据议题需要并经主持人批准,可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部分。党委副书记负责会务和会议记录。
三、会议主持人
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四、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和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审定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请示、重要会议的讲话。
3.讨论决定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研究制定党的建设、思政教育、宣传、统战、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措施。
4.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负责人的人选,研究党员教育等问题,审批党员发展、转正。
5.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查处违法乱纪案件,研究党员违纪处理等问题。
6.讨论决定教代会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7.组织院党委成员集中理论学习和民主生活会。
8.其他需要院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五、议事规则
1.提请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党委会的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商定,并征求院长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一般不讨论。
2.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3.如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
4.党委会议必须有三人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六、几点要求
1.党委会议的决议,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2.对党委会议研究的事项,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不应公开的会议情况。
3.党委会议作出决定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