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为了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我院党的建设,使我院的组织发展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指导方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申请入党
第一条:按照党章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校教师、干部、职工、学生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具有中国国籍,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申请入党必须自愿,党组织不能采取动员的方式,要求非党同志提出入党申请。
第三条:申请入党方式:由要求入党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条: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决心等。
第五条:写入党申请书,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能隐瞒和伪造;对本人历史上犯过错误、受过处分或受过奖励等情况必须实事求是地向组织作出说明。
第六条:申请入党的同志,在没有被吸收前,应当经常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主动争取党组织的帮助教育,一般不必重新写入党申请书。
第七条:如果申请入党的同志是从外单位调来或上学的,如原单位转来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则不必重写入党申请书,只写思想汇报。
第二章 关于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八条:积极分子的确定:
(一)建立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写了入党申请书的不一定都能被列为积极分子。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应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能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工作、学习中严格要求自己,表现突出。
(二)积极分子的确定必须经过党小组、党支部大会的讨论,不准个人随意指定。凡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须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第九条: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一)党支部每学期要采用民意测验、座谈会、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基层党组织要采取听党课、列席参加发展新党员的支部大会等党内活动形式对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根据积极分子的具体情况,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考验;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要坚持培养人同积极分子谈心,针对积极分子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耐心地进行个别帮助,要求他们努力改正缺点,弥补不足。
(三)培养人负责将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按季度填写在登记表上,支部每半年研究一次,并将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
第十条:积极分子成熟的条件:
(一)对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支部、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为做好在低年级学生中的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低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培养时间可略短。
(二)政治审查合格。具体要求是:
1.本人写有自传,政治历史情况均有证明材料,特别是在“文革”、1989年的政治风波和反对邪教“法轮功”中的表现情况已审查清楚,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外调材料齐全。
2.本人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拥护,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立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三)经考察,本人基本具备了预备党员条件。具体要求是:
1.对党认识明确,具备了一定的党性觉悟。表现在积极参加听党课、学党章,认真学习有关党的基本知识,并经常联系实际向组织汇报思想,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有明确的认识。特别是对国际形势、国内改革开放政策和端正党风有深刻认识。
2.入党动机端正。表现在思想上真正树立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的信念,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并能付诸实际行动。
3.工作、学习中发挥了模范作用。能够自觉坚持党员标准,履行党员义务,具有勇于开拓的精神和埋头苦干的作风,尽心尽力地工作。
4.教师在教书育人中成绩突出。党政干部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勇于负责,提高工作效率,为教学、科研服务做出突出贡献。大学生有理想,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需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良,上年度综合考评班级排名一般在前三分之一以内;体育达标,所学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至少受过一次以上学校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四)经过党校集中培训,系统学习了党的基本知识,并取得结业证。
第三章 发展党员程序和应履行的手续
第十一条:办理入党手续,不是单纯的技术性工作,而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对申请入党同志的一次政治教育和组织审查,因此必须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党委组织部每年年初按高校工委下达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指标分配。学院要根据全年指标合理安排发展计划,原则上是按照上、下半年各占50%的比例发展党员。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必须经过党支部大会的讨论,多数党员同意,方可成为发展对象,不能由个别人指定。
第十四条:支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认真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要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申请入党者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凡是正式党员,不论党龄长短、职务高低,对发展对象情况比较了解,都可以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也可由本支部的其他正式党员担任。
第十六条: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后,应及时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向音乐学院党委进行汇报。
第十七条:音乐学院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是:
(一)支部培养情况:
1.支部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决议;
2.支部每半年研究的记录;
3.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记录以及程序;
4.征求意见情况和公示结果;
5.积极分子登记表填写情况;
6.党支部组织上党课、参与活动、完成党支部分配任务情况等。
(二)发展对象情况:
1.思想政治表现:
①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情况(读书笔记或心得体会的篇数及认识水平);
②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参加次数及思想汇报的篇数);
③马克思理论原理概述课、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课、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国近现代史课、形势与政策课的学习情况;
④助人为乐、关心集体的情况;
⑤重大事件后的思想汇报;
⑥曾被评过哪些先进。
2.专业学习情况:
①学习目的是否明确?态度是否端正?
②成绩是否优良?智育成绩、综合考评成绩居于全班或全年级的名次?
3.参加社会活动情况:
①担任何种职务,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成绩?
②所在宿舍是否被评为文明宿舍?
③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④其他活动情况。
(三)材料情况:
1.本人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自传;
2.政审材料: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外调材料;
3.积极分子登记表、支部培养考察报告;
4.团组织推荐材料。
第十八条:审查合格后,将《学生入党备案表》上报党委组织部,经组织部复查合格后,参加重点培养对象培训班学习。
第十九条:广泛接受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确定发展对象后,要将拟发展对象的情况向本单位师生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我院党委.针对师生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要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在尚未调查清楚前一般应暂缓发展。
第二十条: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对申请入党者的一次实际教育和严格审查,是党组织对申请人进一步审查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党员的重要档案材料之一。因此,填写《入党志愿书》必须严肃认真。
《入党志愿书》必须由申请人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要涂改,不能让别人代写。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忠实地按照《入党志愿书》的项目填写清楚,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
填写《入党志愿书》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和成长过程,着重写清楚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入党志愿和决心。不要只说空话、套话或单纯照抄党章或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入党申请人填好《入党志愿书》后,介绍人填上意见,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召开支部大会,必须让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特别是正式党员一定要保证有三分之二的人参加。支部大会的内容是:
(一)先由发展对象谈自己的入党志愿,政治历史情况以及家庭、社会关系情况,然后由介绍人负责向支部大会介绍培养、教育情况,根据以上情况,让党员充分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按照党员条件对发展对象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希望。
(二)最后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结果要形成支部大会决议。支部大会决议要写明召开会议的时间、党员出席情况及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支部大会后,要及时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我院党委审批(审查),我院党委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进行研究,审查支部发展党员的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学院党委对学生中的发展对象,要根据校党委授权履行审批权。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同学生中的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学院党委对教职工中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后,将其有关材料报组织部,由组织部统一安排与教职工发展对象的谈话。
谈话应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掌握情况及其觉悟程度,从而看他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在谈话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向他提出要求和希望,最后将谈话情况及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五条:谈话的主要内容是:
(一)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了解其为什么要求入党,考察其入党动机和思想觉悟;
(三)了解其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考察其政治立场;
(四)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五)了解申请人对组织批准或不批准的态度。
第二十六条:院党委审批后,填写《发展党员审批表》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发展对象的材料经组织部审查后,在一个月内提交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八条:为了不因假期拖延审批党员的时间,放暑假、寒假的前二十天各支部一般不再讨论接收新党员。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章规定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为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对新党员作进一步的考察。预备党员经过预备期的考察,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学生中的预备党员经学院党委批准,教职工中的预备党员经校党委批准,方可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十条: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一经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立即将其编入党支部,让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在开展党内教育活动时,应该组织预备党员参加,除此之外,党组织还要根据预备党员的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教育。
第三十一条:对预备党员教育的内容:一是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共产党员的标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方面的教育;二是有重点地进行正确对待预备期的教育,使他们懂得预备期的意义,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对自己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对预备党员的考察:
(一)考察内容:党组织对预备党员的考察,主要是根据预备党员在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考察了解他们的政治品质,对党和党的事业的态度;考察了解他们在实际行动中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执行党的决议,遵守党的纪律,在各项工作中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考察方法:
1.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情况;
2.定期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测验;
3.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
4.介绍人或联系人认真负责地按季度将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填写在考察表上,并及时向党支部汇报;
5.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每半年应该分析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希望,要将研究情况填写在考察表上。
第三十三条:进行入党宣誓。党章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表现了入党的庄重性和严肃性。
(一)除特定节日(如“七一”表彰大会、纪念大会)外,学生党员的入党宣誓仪式由各学院党委自行组织。每年上、下半年,学院党委审批发展党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举行新党员宣誓仪式。
(二)教职工和实验中学的新党员入党宣誓仪式由党委组织部统一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手续和工作程序:
(一)本人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期满时,应由本人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
转正申请一般可以分三段写:第一段写简况,说明自己是什么时候被批准入党的,什么时候预备期满,并正式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第二段写自己预备期间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学习上以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同时,按党员标准和义务衡量,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特别是要回顾一下党组织在讨论自己入党时所提出的缺点或不足,在预备期间是否改正。如果有在入党时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而未说明的,或者是在预备期内发生了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都要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作以说明。第三段写今后努力方向。
(二)党小组讨论。提出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供党支部参考。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支委会要根据预备党员本人的转正申请、党小组和联系人的考察意见以及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条件,综合分析研究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然后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如果是从外单位转入的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审查原单位党组织对该同志预备期间的培养考察记录(或鉴定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由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主要是针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做出是否同意其转正的决议。预备党员本人要参加讨论,认真听取支部大会意见。
支部大会应及时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委和组织部报告。
(五)院党委研究审批(审查)。
(六)上报材料。院党委审批(审查)后应及时将党员的材料连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表》一并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五条:延长预备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一定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而且本人也有决心努力改正错误,可以延长预备期,对他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章规定,如果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延长预备期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各支部在提交支部大会研究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前,要与上级党组织充分沟通,学院党委要及时与党委组织部沟通,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六条: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得违反原则和程序,弄虚作假、包庇、隐瞒发展对象的问题,吸收不具备条件的人入党。违反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七条: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今后我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将放在青年教工和低年级学生中。我院党委、支部特别要注意在高学历、高职称的青年教师中培养发展,以改善我院党员队伍的结构;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重点放在二、三年级中,要逐步达到一年级中有党员,二年级中班班有党员、年级建立党小组,三年级以上班级中建立党小组、年级建立党支部的目标,形成我院学生党员队伍的合理结构。今后,在毕业班的学生中发展党员的数量要控制在本单位全年发展指标的10%以内。
第三十八条: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时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学生档案和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的,也可办理《流动党员证》,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院党委,原就读学院党委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也要主动与原就读学院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情况,按期交纳党费。若预备党员毕业离校后,选择将党组织关系暂存在学校的,预备期满,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所在支部讨论,学院党委审批;本人不能回校参加支部大会的,所在支部不得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三十九条:党员档案的转递:
基层党组织要严格履行党员档案的转递、签收手续。预备党员档案由党支部责成专人妥善保管。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党委要及时将党员档案转递至党委组织部,由组织部与学生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学生档案室负责将正式党员档案归入本人学生或人事档案。预备党员毕业离校或教职工因工作关系变更接转组织关系时,由我院党委)负责对其档案进行密封后交本人带至所在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