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确保公正、公开、公平地开展音乐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我院根据《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的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音乐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三、本细则主要规定本科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过程中综合素质测评,所列的评分标准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对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
(一)本学年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
(二)本学年违反校纪校规,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
(四)学习态度差,经常迟到、早退、旷课者;
(五)一学期请假累积4周(含4周)以上者;
(六)思想品德行为总分低于60分者。
五、学院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定成绩作为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和各类奖学金的依据,并作为毕业生就业和推荐免试保送研究生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六、综合测评成绩构成
(一)二年级适用: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20%+智能素质测评分(不含体育成绩)×70%+体育成绩×10%
(二)三年级适用: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20%+智能素质测评分(不含体育成绩)×70%+体育成绩×10%
(三)四年级适用: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20%+智能素质测评分×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