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疫情防控中几个焦点问题的法律梳理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本地区为“疫区”?在防疫期间,各地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甲类、乙类传染病(如这次新冠肺炎)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疫情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在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可采取以下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停工、停业、停课;
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若单位或个人存在抗拒隔离措施,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的,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一切单位、个人都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防控疫情采取的隔离等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若拒绝接受强制隔离等措施,因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拒绝接受强制隔离等措施,故意传播传染病,危害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妨碍行政机关检查、防疫、检疫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如果发现疫情,哪些政府和部门对疫情具有披露和报告职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第三十条、三十五条和三十八条分别对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作出了规定。
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区域发现传染病疫情,当地政府有向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的责任,有向毗邻的以及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的义务。但是只有获得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才能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4、如果政府机关以及相关部门在疫情披露的过程中,出现了谎报、瞒报现象应当如何处理?
关于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均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采供血机构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刚刚提到谎报、瞒报疫情对相关责任人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具体是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负有报告、信息传递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谎报、瞒报疫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对于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而言,谎报、瞒报疫情,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可能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另外,当前形势下,疫情涉及的是万千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四部门在刚刚出台的《意见》中也明确了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在疫情防控过程中,我们看到有些普通人存在隐瞒、谎报的情形,有的甚至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些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均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可见,普通人如实报告情况不仅仅是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抗击疫情过程中的道德义务也是法律责任。针对目前已经出现的,部分人出于各种原因,不仅不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规定如实报告与武汉、湖北人的接触史,对于已经接触的,不仅不按照相关规定居家隔离,反而隐瞒情况造成新冠肺炎在其家庭内部传播以及存在对外部传播的严重危险。该种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7、疫情期间,若企业未执行政府部门的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若企业存在上述情形,则应认定为拒绝执行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以及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严重后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有权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吊销企业的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最高处二十万元的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
8、最近有多起因为哄抬物价,而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数百万罚款的事件,对这些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国家有什么应对的措施?
商家要诚信经营,不能发国难财。目前,国家对哄抬物价,尤其是扰乱防疫用品以及群众日常消费品市场价格的行为是严厉打击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月1日出台了专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有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的任意一项行为就属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哄抬价格的,情节轻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最高可以罚款300万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所以媒体报道的罚款300万元还不是最重的处罚。
根据我省目前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要求,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照上限处罚,就完全符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从严处罚的要求。
9、那消费者在发现商家有哄抬价格的行为后,应该怎么进行举报呢?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呢?
发现商家有哄抬价格的行为,首先要保存好消费证据,如购物小票或者录音录像等等,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投诉举报。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立案受理,消费者可以向同级纪委监委举报反映。
10、除了应受行政处罚以外,对情节严重的哄抬物价行为,经营者还会面临什么样的严重后果?
像这种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仅是行政违法行为了,而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犯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会被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在此奉劝各位商家,不要为了获取非法暴利而引起牢狱之灾。诚信经营、共渡难关才能彰显企业家对社会的责任和担当。
1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制造、销售假冒伪劣用于抗击疫情的医疗器械、用品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由于抗击疫情需要,目前市场上对口罩、医用隔离服、手套等医用器械、材料、用品的需求急增,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用品,这些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后,对抗击疫情、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危害。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以上物品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恶意编造、传播谣言,引起社会恐慌和秩序混乱的,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疫情期间,对于编造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涉嫌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则构成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实施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则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3、党中央、国务院为什么要一再强调疫情防控的政府信息公开?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政府信息公开是最好的“疫苗”。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明确强调,要依法做好疫情报告和发布工作,按照法定内容、程序、方式、时限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此前,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曾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向社会通报疫情态势和防控工作进展,统一发布权威信息。科学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防疫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社会信心。可以说,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信息,已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问题了,而是关系到依法治国的宏大命题,是衡量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硬杠杠。
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当前情况下实现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基础。个体之间如何合理相处,个体如何与群体协同,群体之间如何联合防控?这些问题都需要以信息真实可靠、及时公开有效为前提。比如,当下很多地方都采取了严厉的社区封闭、村庄封闭策略,以应对人员流动带来的不确定性感染,这在一定程度上当然是有效的,但如果能够采取精准掌握并适度披露疑似患者行动轨迹,进行精准防控,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及出行权利则更加考验政府执政智慧。进而言之,很多过于严厉的举措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下完全是有替代性办法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关键在于信息的精准与公开,而并不是把所有人都“管死”。
当下,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政府信息公开必须保持常态化。
14、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哪些?
目前,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我国已建立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法治保障。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
15、新冠肺炎疫情当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哪些疫情防控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十二款之规定,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6修订)》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16、县(市、区)人民政府如何进行疫情防控政府信息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应当积极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二十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对下列事项进行信息公开:(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2)公开在防疫过程中涉及的公益事业如捐赠等,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的信息;(3)及时公布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4)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对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5)发布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6)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7)疫情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8)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政府对防疫信息的公布途径也应当多种多样,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网络平台、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进行疫情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
17、相关机构未依法履行疫情信息报告、通报职责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机构及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于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对于采供血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政务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